民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困局——千亩林地被毁谁来管?,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介

民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困局——千亩林地被毁谁来管?

本文导读:

前言: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绿水青山,却面临生态困局

一、660亩原始次生林被毁,监管机构以“超追诉期”搪塞

二、重大工程违法毁林,监管部门越权发证

三、22栋豪华别墅违建,监管层层失守

四、信访多次无果,行政不作为触目惊心

五、政策落地难,谁来守护“全国样本”?

六、呼吁:重建信任,让政策真正落地

后记:全社会将予以持续关注

前言: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绿水青山,却面临生态困局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国家战略背景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林业建设被视为推动生态文明的重要力量。然而,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称“东莞观音山”)的现实遭遇,却暴露出民营资本投身生态事业背后的巨大困境。

这座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的18平方公里森林公园,自1999年由民营企业承包经营以来,累计投入超15亿元,将一片荒山治理成森林覆盖率达92%的生态绿洲,园内拥有927种野生植物和300余种野生动物,包括多种国家重点保护物种。2007年,原国家林业局更将其发展模式誉为“全国的一个样本”,肯定其在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中的示范意义。

然而,这份来之不易的生态成果,正被持续多年的毁林行为蚕食。据观音山公司披露,二十多年来,公园内已有千余亩林地遭破坏,涉及村民毁林种果、重大工程违法占地、豪华别墅违建等多种情形,而当地主管部门长期不作为、推诿塞责甚至涉嫌包庇,致使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

一、660亩原始次生林被毁,监管机构以“超追诉期”搪塞

最令人痛心的是仙泉水库周边660亩原始次生林被毁事件。早在1999年至2000年,部分村民误信抢种荔枝可获赔偿,在林下大规模种植果树。2004年,观音山公司首次举报,东莞市林业局以“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限”为由不予处理。

2009年,公司再次发现树木持续被蚕食,联合调查确认毁林范围确为660亩,并承认存在“利用护林员下班时间蚕食林木”的事实。尽管樟木头镇农办出具书面复函予以认定,市林业局仍以“超追诉期”为由拒绝处罚,仅建议“退果还林”。

但这一建议从未落实。到2023年9月,该区域已彻底变为荔枝果园,原始森林荡然无存。观音山公司再次举报时,东莞市林业局竟称“未发现660亩林木被毁”,并继续援引《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两年追诉期的规定,对长达二十余年的持续性毁林行为视而不见,明显违背常识与法律精神。

二、重大工程违法毁林,监管部门越权发证

除村民行为外,国家级重点工程也频频突破法律底线。2009至2015年间,广东电网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架设四条高压线路,占用观音山林地逾30亩,砍伐大量树木建造塔基,严重破坏植被。然而,东莞市林业局始终未依法立案调查或作出处罚。

更严重的是“西气东输”管道项目。2010至201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以大开挖方式穿越公园三四公里,自认占用林地达180亩。按照规定,此类项目必须先征得公园管理方同意,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但经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该项目并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

更令人震惊的是,东莞市林业局在此过程中存在严重越权行为:案涉林地属公益林,依法无权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林业局却违规按“商品林”审批,并发放了多处信息空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连四至范围等关键信息均未填写。这种“形式合规、实质违法”的操作,直接导致生态破坏合法化。

三、22栋豪华别墅违建,监管层层失守

在公园核心区域,还存在22处豪华别墅的违法建设问题。这些别墅用地源于上世纪90年代石新村委会非法出售集体林地,买主通过隐瞒土地性质、伪造材料等方式,违规取得宅基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最终建成高档住宅。

典型如潘某燕家族的“颐雅山房”、香港居民余某夫妇的“名门别墅”,均建立在非法买卖的林地上。观音山公司多次向林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举报,提供照片、位置坐标等证据,请求依法拆除并恢复林地,但各部门相互推诿,东莞市林业局更是长期不予回应,致使违建别墅至今屹立不倒,严重破坏公园整体生态与规划。

此外,2023年村民王某辉非法砍伐数百平方米林木种植果树,现场遗留大量树桩与新栽苗木。公司报案后,东莞市林业局复函称“已立案调查”,测算毁林蓄积3.4立方米。但诉讼中查明,该局既未制作调查笔录,也未实地精确测量,“3.4立方米”仅为推测,且早在6月19日就已作出行政处罚,却在6月29日的回函中刻意隐瞒,拒不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系包庇。

另有多起毁林开荒案件,如两处合计约500平方米林地被开垦为菜地,林业局先是谎称“未发现砍伐”,后又将查找违法者责任推给社区,甚至反指观音山公司“未能提供明确行为人”,完全无视其法定监管职责。

四、信访多次无果,行政不作为触目惊心

面对多年举报无果的局面,观音山公司于2025年3月向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信访材料,附上百页证据,恳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2025年7月8日,广东省发改委出具《告知书》,表示已将信访事项转交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发改委),并敦促其妥善处理。观音山公司随即致函感谢,并积极配合等待结果。

然而,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东莞发改委在接收信访件超过五个月的时间里,既未书面告知受理情况,也未开展任何调查,更未作出处理决定,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到转送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及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复杂情况可延长至90日,且需告知延期理由。

以此计算,最迟应于2025年10月22日前办结。但至今已超期近两个月,东莞发改委仍未有任何回应,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五、政策落地难,谁来守护“全国样本”?

观音山的困境,折射出当前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所面临的深层矛盾:国家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林业领域,强调“产权保护”“公平竞争”“法治保障”,但在地方执行层面,却常常遭遇权力任性、监管失效、权益无保的窘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社会资本通过PPP、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林场建设;《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然而,观音山公司作为标杆企业,投入巨资打造生态典范,却因合法权益长期受侵而陷入“投诉无门、维权无力”的境地。

这种状况不仅打击企业信心,更会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若连国家级森林公园都难以抵御违法侵占,普通林地投资者如何安心?若监管部门可以长期不作为而不被追责,法律权威何在?

正如观音山工作人员所言:“我们寒心的不是投入了多少,而是付出一切后却发现,法律和制度在基层可能形同虚设。”

六、呼吁:重建信任,让政策真正落地

值得关注的是,当地部门的一系列失职渎职、推诿塞责行为,与国家当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的发展导向严重相悖。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林业现代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特许经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林场建设,让林业成为资本愿意投入、能够增值的领域。推动‘林业+旅游’‘林业+康养’‘林业+文化’‘林业+新能源’等跨界融合,支持林场与周边乡村、企业、合作社合作,打造区域绿色产业集群。”《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观音山公司作为民营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的标杆企业,本应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但其合法权益却长期受到侵害,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信访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

这种情况不仅会严重打击观音山公司继续投入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更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让其他有意参与林业建设的社会资本望而却步,也让社会公众对东莞市政府及下属部门的法治意识和政治站位产生了严重的质疑。

如果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的政策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国家《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在东莞变为一纸空文,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也会受到严重阻碍。

“我们耗费二十余年心血,投入十几亿元资金,将一座荒山打造成国家级森林公园,就是希望能够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践行国家的林业发展理念。但如今,千余亩树林被毁,我们多次举报投诉却投诉无门,并因此而被当地相关人员长期进行打击报复,信访诉求提交五个多月仍无任何回应,这让我们感到非常寒心。”

观音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无奈地表示,“作为全国首家民营国家森林公园,我们的遭遇并非个例,它反映出民营资本参与生态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权益保障困境。

如果当地部门继续失职渎职、包庇违法行为,不仅会毁掉我们多年的心血,毁掉这一‘全国样本’,更会动摇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的信心、决心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当前我们最迫切的诉求就是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督促东莞发改委尽快对信访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东莞市林业局履行监管职责,对园内的毁林事件、违法占用林地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恢复被毁坏的林地原状。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以此事件为契机,完善民营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的权益保障机制,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让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的政策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后记:全社会将予以持续关注

截至发稿时,观音山公司仍未收到东莞发改委的任何回应。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我们敦请全社会予以持续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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